周小静律师亲办案例
陈某诉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
来源:周小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7-07
浏览量:587

案由: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

一审法院:观山湖人民法院

案情概要:

2014 8 1116时许,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,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,致陈某受伤。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陈某负次要责任。另查明,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,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,实际车主为冒某。

陈某在经人介绍后,知道听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静律师是交通事故纠纷案方面的专家,特委托周小静律师为代理人,向观山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、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,索赔51400余元。

裁判结果:

按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,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,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,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,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,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,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,在转让车辆时,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,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

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。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、被告冒某按责承担。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,因无过错,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朱某作为雇员,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。

主办律师:周小静

编辑:周小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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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周小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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